(2017)皖04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传玉、张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玉,张传领,张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玉,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传军,男,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领,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博,男,1963年11月20日,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审被告:张孔,男,1984年4月23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张传玉因与被上诉人张传领及原审被告张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传玉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传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张传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代理审判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