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陈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柏受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皖E×××××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