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森、付友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森,付友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负责人:闵兴鑫,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被执行人:周森,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付友淑,女,193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森、付友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但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周森所有位于简阳市的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待其他案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被雁江区公安局、雁江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386280.04元本金及执行费569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