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与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张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947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被告:张伟。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与被告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金家窑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叶 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