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1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运春,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郑传明,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安运春与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运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皖0523民初21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传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安运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郑传明的���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运春申请解除对郑传明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传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