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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悦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悦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02号罪犯陈悦冰。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悦冰犯抢劫罪、抢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悦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悦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陈悦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悦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悦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