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时胜芬与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胜芬,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256号原告:时胜芬,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元,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号。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玉霞,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原告时胜芬与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已将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原告时胜芬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胜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胜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时胜芬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