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国凤与钟秋、潘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凤,钟秋,潘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202号原告:赵国凤,女,藏族。被告:钟秋,女,汉族。被告:潘魏云,男,汉族。原告赵国凤与被告钟秋、潘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国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赵国凤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马松俊人民陪审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扎喜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