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树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银,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号。诉讼代表人:王存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树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