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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213号原告:肖某甲,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珍,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映真,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肖某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