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雪芹、王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芹,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梁雪芹,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雪芹与被执行人王红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76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红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意向,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将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