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黄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05号罪犯黄佳。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揭东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黄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浩涛、李燕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佳到庭受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黄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7次嘉奖;2014年11月、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佳确有悔改���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