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金荣申请执行韩华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荣,韩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331号申请人杨金荣被执行人韩华清本院在执行杨金荣依据(2016)云2327民初11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韩华清外出务工,常年不回家,现下落不明。(2016)云2327民初114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韩华清于2016年4月1日起,每月归还原告杨金荣1300元至38000元欠款还清为止。执行中韩华清履行了执行款21060元、执行费470元后无力偿还剩余部分债务。执行员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3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杨春文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