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立贤与陈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贤,陈守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059号原告:马立贤,男,195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守江,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原告马立贤与被告陈守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立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贤撤回对被告陈守江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