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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9刑申34号戴兆六: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以本院(2017)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证据不足,戴兆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7)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对该案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7)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所认定的关于戴兆六犯寻衅滋事罪的相关事实,有证人何惠、戴贞彬、戴兆海、戴兆德、杨宇波、刘福基的证言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训诫书七份、情况说明材料三份、陆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及戴兆六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并且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亦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诉人戴兆六提出本院(2017)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戴兆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戴兆六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诉人戴兆六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