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银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银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66号原告: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永:女,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银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银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银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冈市志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