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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249号申请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三楼西面(自编)D301。法定代表人:詹斌。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马卿瀚,系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南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孙惠榕。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蓉国府大厦16楼。负责人:李捷。申请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1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2017年8月10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代为提交财产保全函及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