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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某某某人民法院J申请执行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人民法院,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丛 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