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姚子富、王玲玲、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7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姚子富。被申请人:王玲玲。被申请人: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申请人姚子富、王玲玲、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玲玲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78存款冻结11元,已冻结11元。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秋涛路支行账户62×××15存款冻结34035.70元,已冻结34024.70元,轮候冻结11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78存款冻结2847.16元,已冻结2847.16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4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