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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可佳与罗雄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雄辉,周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雄辉,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可佳,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罗雄辉因与被上诉人周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雄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工地,为保证工地的施工质量和按时完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缴纳30万履约保证金,工地位于长沙市××心区,本案应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法院审理。另上诉人的户籍地是浏阳市××××号,本案应由浏阳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审理,而非浏阳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可佳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被上诉人是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对罗雄辉的诉讼,故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雄辉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