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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320号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于连水,职务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玉龙,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3.70元,减半收取3386.85元,由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崇邦审 判 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