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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委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与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锡生,孙杏妹,夏永强,周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委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负责人寇建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谨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邵锡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旭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虹南路。法定代表人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世纪花园1幢园头处四楼4-9轴。法定代表人王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锡生,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孙杏妹,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夏永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周美琴,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锡生、孙杏妹、夏永强、周美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汽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朱 明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