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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潮与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潮,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4194号原告:高潮,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被告: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组织机构代码:700332049。法定代表人:史傲,经理。原告高潮与被告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北亚科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张虹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爱民、秦立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北亚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北亚科公司协助高潮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HX**的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10日,高潮因需购买马威利克越野车一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以下简称西客站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2000元,中北亚科公司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高潮将所购的车牌号为京HX**车抵押给中北亚科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3月25日,高潮已还清西客站支行的贷款本息,而中北亚科公司至今未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持诉讼请求诉至法院。中北亚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对高潮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西客站支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查询的中北亚科公司企业吊销证明信息、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行驶证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2月10日,高潮因需购买马威利克越野车一辆,与西客站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2000元,中北亚科公司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高潮将所购的车牌号为×××车抵押给中北亚科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3月25日,高潮已还清西客站支行的贷款本息,而中北亚科公司至今未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持���讼请求诉至法院。另查,中北亚科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抵押人高潮已全部还清西客站支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利息,中北亚科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理应协助抵押人高潮到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故高潮要求中北亚科公司协助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HX**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北亚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效后三日内,协助高潮到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车牌号为京HX**的车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7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中北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虹雨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秦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露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