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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洪基与葛世伟、卜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基,葛世伟,卜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81号原告刘洪基,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周耀民,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世伟,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卜林飞,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基与被告葛世伟、卜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洪基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光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