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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陈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陈永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026号原告:李勇,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陈永博,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原告李勇诉被告陈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博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李勇借款60000元,年利率24%,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无奈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勇提交的2017年2月27日借条、照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永博向原告李勇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照片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6月6日,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60000元及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永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