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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吉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6民特45号申请人吕吉华,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申请人吕吉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唤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吉华于2017年4月17日来本院称,其儿媳妇张唤粉于2012年1月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唤粉失踪。经查:申请人吕吉华与被申请人张唤粉系公公与儿媳妇的关系。张唤粉,女,1990年3月18日生,外出前经常居住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吕家河村新华组,公民身份证号。于2012年1月8日外出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张唤粉的丈夫吕庆刚于2011年7月20日被他人杀害死亡。张唤粉外出后,其子女吕保婷由吕保婷的爷爷吕吉华监护、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张唤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唤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唤粉自外出之日至今达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吕吉华作为张唤粉的公公,监护其未成年子女,属与张唤粉有利害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张唤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唤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芬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