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栗国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国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国忠,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国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宇、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14时50分,被告人栗国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湍东东路高杆灯南十字街路口处,被内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栗国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栗国忠供述、证人郭某证言、检查笔录、车辆照片、到案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风险评估报告、常驻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国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栗国忠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国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