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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083号之一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王培玲。委托代理人:余鹏魁,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负责人:王建昌。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忠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总额人民币2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资产。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了王香玲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建筑面积73.15平方米;南昌县,建筑面积178.65平方米;青云谱区,建筑面积121.95平方米;西湖区,建筑面积117.86平方米住房四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王建昌银行存款2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