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涛、马琮鉴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外号“涛儿”),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生,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捉获,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马琮鉴(外号“马东”),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所犯抢劫罪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捉获,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强(曾用名张强),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生,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捉获,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兰强(外号“黑娃”),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捉获,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史胜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光耀,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专文化,某地质队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捉获,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滢,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传利(外号“中巴”),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生,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捉获,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钟传利,被告人兰强及其辩护人史胜华,被告人江光耀及其辩护人唐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害人余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一赌场内分别向被告人张涛、马琮鉴借钱赌博。余某输钱后还不出钱,被告人张涛、兰强开车带余某回其家中取钱,被告人马琮鉴安排被告人陈强也开车随同。由于余某没有找到钱还借款,经被告人张涛、马琮鉴商量后,于当日19时45分,被告人张涛、陈强将余某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足浴中心828房间看守,不准外出。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涛安排被告人兰强到828房间看守。2016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光耀被被告人马琮鉴安排进入828房间看守。2016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涛安排被告人钟传利到828房间与被告人江光耀轮流对余某看守。直到2016年12月10日凌晨6时许,民警到达现场捉获被告人兰强、钟传利、江光耀。2017年2月6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马琮鉴。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张涛。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陈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某足浴中心平面图,通话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1、李某2、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涛、马琮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马琮鉴、陈强、兰强、江光耀、钟传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琮鉴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强、江光耀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马琮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三、被告人陈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四、被告人兰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五、被告人江光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六、被告人钟传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