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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79号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刘景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379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唐正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景友,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执行人刘景友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一案,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执行人刘景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景友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