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1、马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999号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公司职员。被告:李某1,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马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1、马某、李某2、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