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范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范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被执行人范拥军,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申请执行人王长明与被执行人范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范拥军所欠原告王长明30000元煤款,从2016年起每年偿还10000元,至2018年年底前付清;二、其它互不纠缠。案受理费1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拥军负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长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拥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家中无人被退回,经查询被执行人范拥军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