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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560号原告: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强,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倩,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德县中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