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长水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水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渝0115行初82号原告重庆市长水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5316472P。法定代表人廖长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双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5520052481。法定代表人傅显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阳群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勇,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廖某某,男,2010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系第三人母亲)喻德群,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长水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廖某某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双红,被告的出庭负责人邓念龙、委托代理人阳群凤、刘勇,第三人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喻德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4月14日被告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廖云华于2017年1月2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诉称,1、黔公交认字[2017]第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1月25日6时38分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12KM+600M处,因前方交通事故停驶在行车道,被湘H25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粤L83C**号小型轿车而撞击,致使从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下车的廖云华当场死亡。廖云华未在工作场所内,被告认��廖云华于2017年1月2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2、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叙述廖云华当时在应急车道,被告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叙述在应急车道,无证据证实。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1、2017年1月25日6时38分廖云华乘坐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12KM+6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死亡。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我局提出廖云华工伤认定,我局于同月22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于同年4月14日作出廖云华属于工伤的决定。2、廖云华与其同事一起给客户送货,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廖云华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我局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该工伤决定。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及规定:1、工伤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3、身份证;4、村民委员会证明;5、火化证;6、廖亚红交通事故经过证词;7、王道静交通事故经过证词;8、劳动合同书;9、交通警察大队证明;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询问笔录及告知书;12、调查笔录;13、受理决定书;14、认定工伤决定书;15、文书送达登记表;16、工伤保险条例。被告以上列证据及规定证明,廖云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其受伤属于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规定无异议,但根据被告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廖云华是在货车停车后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自行下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在工作场所。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规定无异议。第三人陈述,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规定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廖云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2017年1月24日下午,廖云华等人随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为原告运输鸡苗至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同月25日6时38分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12KM+600M处,因前方交通事故停驶在行车道,被湘H25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粤L83C**号小型轿车撞击,致使从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下车的廖云华,为躲避粤L83C**号小型轿车而被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撞击当场死亡。2017年2月28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7]第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12KM+600M处,因前方交通事故停驶在行车道,被湘H25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粤L83C**号小型轿车而撞击,致使从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下车的廖云华当场死亡,廖云华无责任。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同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于同年4月14日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月18日送达原告等。该决定书载明:下车的廖云华在应急车道为躲避粤L83C**号小型轿车,被湘H25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而撞击当场死亡;廖云华于2017年1月25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对该工伤认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具有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2017年1月24日下午,廖云华等人随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为原告运输鸡苗至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同月25日6时38分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12KM+600M处,因前方交通事故停驶在行车道,被湘H25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粤L83C**号小型轿车撞击,致使从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下车的廖云华,为躲避粤L83C**号小型轿车而被渝BD91**号中型箱式货车撞击当场死亡,事实清楚。廖云华为原告运输货物,在运输���中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原告称其不是在工作场所死亡的理由不成立。2017年1月25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对王道静的询问笔录载明:当时我把车停在行车道上,廖云华从副驾驶位置下来走到应急车道去看前面发生什么事情,我从后视镜看见一个小轿车在我右后方停在应急车道。2017年4月6日被告对王道静、廖亚红的调查笔录载明: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廖云华刚下车时,为了躲避后方应急车道的来车,而跑向我们车的前方,我们的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导致我们的车直接撞到廖云华。原告称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叙述廖云华在应急车道躲避粤L83C**号小型轿车无证据证实,其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7]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长水禽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