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蓓廷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蓓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79号原告:邹蓓廷,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皮利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邹蓓廷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邹蓓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蓓廷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蓓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邹蓓廷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蓓廷负担。审判员 吕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