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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275号原告: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特1号纸张油墨市场D栋8-9号。法定代表人:刘积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运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8号(城市星座)16层A2号。法定代表人:桂梦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汉蓝岛冰山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二、对原告武汉联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姑嫂树支行(账号为17×××79)的账户中人民币40000元款项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亚青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瑞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