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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刘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360号原告:陈秀萍,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刘万兵,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诉被告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秀萍撤回对刘万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秀萍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