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刘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360号原告:陈秀萍,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刘万兵,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诉被告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秀萍撤回对刘万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秀萍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