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家安、王纯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家安,王纯满,青岛润道物流有限公司,黄玉国,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24号申请执行人:段家安,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王纯满,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润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国际物流城五区二号,组织机构代码:58368399-X。法定代表人:李金凤,经理。被执行人:黄玉国,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金凤,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家安、王纯满与被执行人李金凤、黄玉国、青岛润道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26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