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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卫松与周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松,周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73号原告:叶卫松,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周灿,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松与周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叶卫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卫松负担。审 判 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