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卫松与周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松,周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73号原告:叶卫松,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周灿,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松与周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叶卫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卫松负担。审 判 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