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克克、曹军林与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克克,曹军林,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克克,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军林,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洋,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玲,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8100136T。负责人:李德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克克、曹军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委托担保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该协议管辖有效。该协议书已明确合同签订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克克、曹军林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