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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264、31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其贵、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成都飞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吴顺清买卖合同纠纷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贵,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成都飞达起重机有限公司,吴顺清,都江堰燚达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64、315、877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法定代表人:官忠伟。申请执行人:成都飞达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彦。被执行人:吴顺清,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燚达铸钢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负责人吴顺清,系该厂厂长。关于周其贵、都江堰双玉电力有限公司、成都飞达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01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8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264、315、87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7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264、315、8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