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3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施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3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十里村委江南路十里中段。法定代表人何胜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志靖,该公司经理助理。被执行人施东,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施显艺(被执行人施东之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施东将车牌号为桂N×××××号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J4××××××6)自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下转出,并过户至被执行人施东名下。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东自愿到灵山县交警车管部门将车牌号为桂N×××××号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J4××××××06)自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下转出,并过户至被执行人施东名下。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施东主动履行(2016)桂072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