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梁志科)、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科),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科)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执行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85728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纬一路**号*幢*号*层。法定代表人梁志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志科与被执行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志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3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普诚电子有限公司给付3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梁志科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