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竣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竣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竣鸿(曾用名林俊鸿),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竣鸿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竣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林竣鸿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登记号牌的摩托车,途经平和县坂仔镇三日大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竣鸿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30.45mg/ml;林竣鸿所驾驶的摩托车为最高时速为120公里,汽油驱动,未装配脚踏板装置。另查明,在审理期间,林竣鸿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50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林竣鸿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竣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闽平司(2017)车某第PL00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7)毒检字第L35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金存款凭证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竣鸿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林竣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林竣鸿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林竣鸿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竣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忻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