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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向阳、张海浪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张海浪,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10号原告张向阳,男,原告张海浪,男,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叶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高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向阳、张海浪因认为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沣东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向阳、张海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瞻、吕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向阳、张海浪诉称,2017年6月9日,原告用中国邮政快递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同年6月12日收到该申请书。被告未在法定时效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也没有叫停新店阳光美居楼盘的建设。故请求:1、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按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书面答复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沣东规划局辩称,被告为沣东新城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无申请人签名,该申请不具备申请效力。被告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委员会作出西咸沣东党发[2017]2号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委员会关于撤销规划建设环保局及成立规划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的通知,成立了沣东新城规划建设局,该局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已将相应法律规定向原告释明,但原告拒绝变更,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向阳、张海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向阳、张海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