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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魁魁与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魁,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41-1号原告:李魁魁,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魁与被告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岳喜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