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魁魁与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魁,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41-1号原告:李魁魁,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魁与被告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岳喜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