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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义羽与夏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义羽,夏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299号原告冯义羽,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尚东,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原告冯义羽诉被告夏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义羽委托代理人汪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义羽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6日被告找到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一张22000元借条给原告,约定一年内还清。原告碍于朋友情面,凑了12000元借给被告,因双方是朋友,就未更换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尚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夏尚东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冯义羽人民币22000(贰万贰仟元)整。”“1年还清2017.2.6”落款为夏尚东2016.2.6。原告冯义羽实际给付被告夏尚东借款12000元,双方没有更换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2016年2月6日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尚东偿还原告冯义羽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36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7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共计1236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夏尚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荣于芾审判员  朱 凯审判员  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