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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张尕平与马维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尕平,马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尕平,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执行人:马维礼,男,回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尕平与被执行人马维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290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尕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维礼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