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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志伟与周志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伟,周志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119号原告:梁志伟,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宁、廖秀环,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光,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志伟诉被告周志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志伟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