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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99号原告:宋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克,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