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99号原告:宋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克,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